Copyright ©2013-2017 杭州九狐科技有限公司 论文查重检测系统入口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9020991号-23.
第十四条 立项后,涉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或者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由所在院系决策会议提出纪律处分建议,主管机构依据院系纪律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形成拟处分意见,以学校拟处分告知书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拟处分告知书应当告知拟给予的处分种类、依据、期限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应当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