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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过去会因自己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警示,但当共同守则落定后,将会面临很严格的处罚。 以前那些未纳入惩戒范围的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之后应该受到法则的约束。 在科技部和社科院的牵头下,必须要在科研机构中建立起诚信制度。
而我方论述中明确表示了解决已有学术不端更需要法律规范,因为具有相对的普遍性和公平性,这一点是道德约束没法做到的因为道德没办法统一标准,而对方辩友在这一方面并未作出论证。 而从解决未来的学术不端方面来看,我方与对方在应然角度来讲都是想要构建一个理想社会,想要用道德约束不发生学术不端,我方想用法律规范不发生学术不端,这一点双方的目的是达成一致的。 但是从实然角度来讲,您方说提高全民的道德素养,但是既然是提高就要有基点,您方并没有做出有关于道德基点这方面的论证,没有基点又如何提高,又该提高到什么样的位置,这些您方都没有做出具体论述。 道德约束只能约束有道德的人,已经学术不端了,自然道德品质败坏,个人认为需要法律的约束。
我们从古至今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建设法制型社会的要求已经完全证实了法律约束重于道德的约束,道德只能作为引导,而法律才是维护社会稳定,学术风气的正道之光!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学术不端应当由法律来约束。
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受到现实社会生活条件的严重制约,如果我们不顾现实情况盲目和世界“接轨”,进行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势必影响法的实施。 “有些现象如地方性法治经验的有限性,从侧面也反映出超前于社会发展水平的立法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