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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五)其他必要内容。
23、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24、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 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赵延东对记者说,“这一结果有力地说明,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会败坏学术风气,还会对新一代研究者产生一种极恶劣的‘示范’效应。 那些在充斥着这种不良风气的环境里成长起来的学子们,很容易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引导,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